原告支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95弄X号X室。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羁押于上海市X路X号提篮桥监狱。
原告支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xx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即因案服刑。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无共同财产子女等纠葛。
被告孙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鉴于被告目前的状况,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20日登记结婚,未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亦未生育。登记结婚不久被告即因案被捕,目前正在服刑。2010年9月,原告支xx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由于被告因案服刑,致夫妻关系疏远。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无异议,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支xx与被告孙xx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