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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女。

委托代理人居某(系原告之友),男。

被告朱某,男。

原告阮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新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居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诉称,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朱某。婚后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自2005年开始分居,且被告自2005年起未再支付女儿的抚育费。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元。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对于双方曾有的感情是珍惜的,希望能再给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1995年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9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朱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以致双方为家庭琐事不能及时沟通,致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于2006年1月分居。2008年8月20日原告曾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以(2008)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8年12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2009年3月朱某曾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积欠的抚育费及以后的抚育费,本院在2009年5月8日以(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朱某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积欠的抚育费5,750元。200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的上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虽有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系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所致。现被告争取和好的态度还是可取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阮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立新

书记员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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