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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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X路X号其经营的小店内,将按买家要求伪造的“上海普陀物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金宾馆”、“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四枚印章出售给买家,成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四枚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印章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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