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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锋,湖南省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云,湖南省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X号。

负责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亚香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朝霞担任记录,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刘某锋、刘某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省为修建潭衡西线高速公路,需要拆迁原告所座落的白果镇X村竹皮组X号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衡山县潭衡西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3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潭衡西高速衡山县段拆迁重建工程保险协议》,为原告等421户拆迁户投保。协议约定,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金额为:一、人身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每户12万元;二、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户6000元。2008年3月3日,原告在拆迁过程中不幸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73天,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后经衡阳市开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和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衡山县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告进行了部分补偿,并授权原告自行向被告举张权利。原告在向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以保险期限已超过为由拒赔。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医疗保险金6000元,给付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x.8元,共计x.8元。

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相对方,不具有主体资格;2、本案事故不是发生在保险期内,不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可依法拒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2009年6月1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医疗保险金、人身意外伤残保险金等各项共计3万元;

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亚香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朝霞

打印责任人高亚香校对责任人王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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