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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普执字第X号

原告吴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2.8万元;被告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08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由被告孔某负担。但被告孔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权利人吴某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孔某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孔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0年9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本市X镇X路X弄X号X室,但其未实际居住上述房屋,现下落不明。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与浦东新区X镇沙田居民委员会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现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荀为华

审判员徐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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