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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8日上午11时55分,案外人黄某良驾驶牌号为沪x小轿车在本市X路X弄口处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案外人黄某良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案外人黄某良系履行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再查明,本案肇事车辆(沪x)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人民币x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月9日前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人民币x.62元中的人民币x.62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营养费人民币4200元、护理费人民币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6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20元中的人民币x.2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x.82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x.02元,实付人民币x.8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于2011年1月9日前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人民币x.62元中的人民币x元、物损费人民币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20元中的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7元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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