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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某、赵某诉被告童某、童某、唐某、吕某、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

原告赵某

被告童某

被告童某

被告唐某

被告吕某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赵某诉被告童某、童某、唐某、吕某、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赵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5元,由原告单某、赵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代理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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