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某
原告赵某
被告童某
被告童某
被告唐某
被告吕某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赵某诉被告童某、童某、唐某、吕某、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赵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5元,由原告单某、赵某负担
审判员邵莉星
代理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