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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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

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X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益阳市X区X路西流湾王飞良(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0.9744克后不久,被在西流湾小学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海洛因0.9744克,冰毒9.235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贩毒人员王飞良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陈某的到案情况说明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爱英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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