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
被告耿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预付),由被告耿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