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原告蒋某
原告蒋某
原告蒋某
原告蒋某
原告赵某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蒋某所有,蒋某自愿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给付被告刘某、刘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给付原告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93.5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房屋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