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湘潭市第二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双鸣,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湘潭锰矿退休职工,住(略)。
第三人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湘潭恒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陶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相邻纠纷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相邻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王某某、湘潭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被告章某苑申请追加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被告章某苑购买的百姓家园同康园X栋X单元X房,因房间内卫水管爆裂,致房屋内大量积水,积水经401房(第三人王某某居住)漏至原告谭某某居住的301房,导致原告家中墙壁、实木地板、家具、电器等被水浸湿,造成一定的损失。被告章某苑自2005年办理入住手续以来,一直没有住进501房。原告认为,被告章某苑未对其房屋内的设施尽到应尽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已构成侵权。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章某苑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谭某某家中损失进行价格鉴定。2008年7月7日,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潭价鉴字[2008]X号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批受损物品价值为x.3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章某苑自愿在本调解书生效时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谭某某x元;
二、第三人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湘潭恒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第三人湘潭大同世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原告谭某某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意
审判员刘辰
人民审判员胡宇清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