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被告曹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9月3日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子张富豪,我与被告彼此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2007年因生气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我们之间未某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3日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子张富豪。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07年因生气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且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张富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清友
审判员葛爱莹
审判员田金焕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