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略)。
被告湘潭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湘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湘潭双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湘潭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伍建华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