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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刑初字第157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曾用名:小陶、小姚),男,31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变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伟、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陶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香居市小区被害人田多的住处,趁无人之际,用以前在此居住时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将其一台三星牌R25笔记本电脑(价值2600元)盗走,后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大家乐棋牌室”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李伟。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受理经过、赃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即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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