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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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王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5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安排下在眉山城区X街公厕附近贩卖毒品给郭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王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经称量,净重0.2克),毒资人民币100元。在王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在眉山城区X路应林大酒店对面一居民楼出租房内将吴某某抓获。吴某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系从木色的曲子处购买,并主动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木色的曲子。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某处当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O6单乙酰吗啡和吡拉西坦。被告人吴某某于2010年7月1日被抓获后于7月2日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教养。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5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至2005年10月8日止;2006年9月1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3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毒品称量照片,紧急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报告,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人郭容、木色的曲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尿检报告,劳动教养决定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6)眉东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05)丹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在被抓获后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炜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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