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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河南太康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机关抓获羁押,8月2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9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茉硎罄溃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ā硗匦讼袢烀旒翰煸旒辈踉牧Z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x号低速普通货车,沿3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翟岗段时驶入逆向,与相对方向厉二鹏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厉二鹏及摩托车上乘员杨亚洲受伤,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后弃车逃逸。被害人厉二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诊断证明、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未安全驾驶并驶入逆向,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陶思庄

审判员郝善林

审判员范存海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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