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热能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董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徐某某,第三人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嘉德公司针对原告世纪热能公司拥有的第x.X号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1、关于附件
嘉德公司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Ⅱ-1、Ⅱ-2、Ⅱ-5-Ⅱ-11、Ⅱ-18,世纪热能公司对附件Ⅱ-1、Ⅱ-2、Ⅱ-5-Ⅱ-11、Ⅱ-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附件Ⅱ-1、Ⅱ-2、Ⅱ-5、Ⅱ-10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Ⅱ-6、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为审查指南规定的“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它们可以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为该领域的公知常识。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附件Ⅱ-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器柜连接。其技术效果为通过中继电器柜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附件Ⅱ-2也公开了一种锅炉燃气脉冲吹灰控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该装置的控制部分由主控制柜和现场分控柜两部分构成,主控制柜的输出端与现场分控柜连接,现场分控柜与管路中的流量传感器、电动阀、电磁阀和调节阀连接,两部分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现场控制部分采用单片机进行控制,主要用于设备调试和现场维护,它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便于发现现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大大节省现场调试和维护时间。附件Ⅱ-2与附件Ⅱ-1均是锅炉燃气脉冲吹灰设备,在附件Ⅱ-1的基础上,为了同时实现集中控制和现场控制两种功能,采用附件Ⅱ-2的主控制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央控制柜)和与其功能基本相同的分控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继电器柜)同时进行控制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采用了分控柜在现场就地进行控制,其自然可以实现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的功能。综上所述,将附件Ⅱ-1和附件Ⅱ-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世纪热能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Ⅱ-1存在显著差别,附件Ⅱ-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分别连接流量控制柜和中继电器柜”、“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空气管路X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混合点火机柜”和“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通过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而且本专利与附件Ⅱ-2的目的截然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附件Ⅱ-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从附件Ⅱ-1的附图4以及说明书第18-20页可以看出,附件Ⅱ-1中的流量控制柜3也是通过空气管路X组混合点火装置连接;(2)对于混合点火机柜,附件Ⅱ-1中公开了(参见附图3、4以及说明书第19页)混合室、各种阀门点火罐、点火头、点火电路模块等模块化的设备,这些设备的组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混合点火机柜的组成和功能是相同的;(3)从附件Ⅱ-1的附图4中可以看出附件Ⅱ-1中点火罐也是通过其后连接的管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而且脉冲发生器上也有喷口(相当于本专利的脉冲喷嘴);(4)附件Ⅱ-2记载了主控柜和分控柜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现场控制部分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但是只有现场控制装置又会给设备的正常使用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设备存在的问题也不易被及时发现。为了发挥上述主控柜和分控柜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流量柜之间如何连接,附件Ⅱ-2附图分控柜与流量柜的连接并不是实现其功能的唯一方式,而且无论并联还是串联,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5)附件Ⅱ-2中的分控柜可以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维护,也可以实现现场对设备的控制,就地启、停,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这是由其自身功能决定的。
2.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流量控制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参见说明书第17、18页和附图4)的流量控制柜3中包括乙炔管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气管路)和空气管路,乙炔管路X路上分别装有乙炔主气源控制阀11和空气主气源控制阀21,两者均为电磁阀。另外,还含有乙炔和空气的流量控制装置、乙炔和空气控制开关电磁阀、压力检测装置、可燃气外漏检测器等。而在空气管路上装过滤减压二联体和保护支路以及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滤器和电气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滤器和带有电磁阀的保护支路,附件Ⅱ-8第153页则公开了气源调节装置可以用两联体,连接方式为过滤→减压,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气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燃气分配柜的结构,附件Ⅱ-1(附图4和说明书第18-20页)的装置也包含分配柜(也叫分配集箱),其上端有压力表,下端与燃气管路连接,并与燃气分管路连接、燃气分管路上装有电磁阀,分配柜内还装有燃气泄漏检测器。而在分配柜内装电气分线箱和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滤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滤器,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气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火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附图4和说明书第18-20页)的混合和点火装置包括过滤器、阻火阀、逆止阀、点火器、泄漏检测器、超温检测器、混合点火容器、测爆仪、双脉冲阀。而不锈钢针型调节阀和电气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常用部件,在具体情形下它们的选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7第764页公开了针形截止阀,而将截止阀选择用不锈钢来做是常规选择,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气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火罐的结构,附件Ⅱ-5(参见实施例1、2和图1)公开了竖置一体化高效冲击波吹灰器,其组成包括:装有导管11的贮能罐9,所述的导管11上装有喷嘴12,所述的贮能罐9通过联接管8与混配激发罐13相通,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带孔隔板5、所述的隔板5将混配激发罐分隔成燃气室4和激发室6,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上带有点火器7,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与进气管1相通的穿越所述隔板5的带孔的混配管3。而为了使可燃气体和和空气充分混合而将腔室封闭和设置紊流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脉冲喷嘴的结构,附件Ⅱ-10(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燃气喷嘴,其包括喷嘴管体和瓦斯喷嘴,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喷嘴筒体和曲型喷嘴头,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分别限定了中央控制柜和中继电气柜,附件Ⅱ-1(参见其说明书第20、28页)公开了中央控制柜由PLC执行装置、工控机、显示器、电源、电路安防部件及继电装置、端子、操作面板等组成,而指示灯、按钮、键盘鼠标抽屉、控制盘、行线槽等元件则是控制装置通常具有的元件,而中继电器柜要实现的功能与中央控制柜类似,它的元件是中央控制柜的简化,而且附件Ⅱ-11公开了行线槽的作用,附件Ⅱ-18公开了断路器的作用,同时公开了继电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世纪热能公司认为,权利要求2-8中的部分元件虽然是本领域常用的元件,但是这些元件的组合会有新的功能,具有有益的效果,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对于世纪热能公司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正如上面对权利要求2-8创造性的评述,附件2-8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附件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它们各自或者组合在一起的功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世纪热能公司诉称:1、附件Ⅱ-6不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教科书,附件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与本领域的技术手段无关,即使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上述附件不能在本案中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附件Ⅱ-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3、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8也具有创造性。因此,被诉决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附件Ⅱ-6是教科书,附件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附件Ⅱ-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附件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它们各自或者组合在一起的功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第三人嘉德公司述称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6日,专利号为x.7,专利权人为世纪热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组成包括:中央控制柜,其特征是:所述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分别与流量控制机柜和中继电气柜连接,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空气管路X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燃气管路X组燃气分配机柜连接,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与所述的一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通过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内装有空气管路X路,所述的空气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滤减压二联体、流量控制仪、电磁阀和空气压力传感器,所述的流量控制仪和电磁阀旁设有保护支路,所述的保护支路上装有常开电磁阀,所述的燃气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滤器、流量控制仪、电磁阀和燃气压力传感器,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内还装有电气分线箱和燃气泄漏报警仪。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内装有燃气集箱,所述的燃气集箱上端装有压力表,下端与燃气主管路连接,所述的燃气主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和过滤器,所述的燃气集箱连接一组燃气分管路,所述的燃气分管路上装有电磁阀,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内还装有电气分线箱和燃气泄漏报警仪。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内装有空气主管路和燃气分管路,所述的空气主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滤器、空气压力表、空气电磁阀、对夹止回阀和混合点火罐,所述的空气压力表和空气电磁阀旁设有保护支路,所述的保护支路上装有不锈钢针型调节阀和常开电磁阀,所述的混合点火罐中部竖直装有温度变送器,上部装有点火器,所述的混合点火罐出口装有爆燃压力变送器,所述的燃气管路上装有不锈钢针型调节阀、过滤器、燃气压力表、燃气脉冲阀、燃气脉冲阀、不锈钢波纹组火器、对夹止回阀,所述的空气管路入口和燃气管路入口分别连在混合点火罐的混合室端盖和筒体后侧,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内还装有电气分线箱和高能点火器,所述的混合点火罐入口处止回阀后设置阻爆燃型阻火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混合点火罐包括筒体,所述的筒体两侧分别装有进气管和出气管,所述的筒体内设有中间隔板,所述的筒体内具有混合室和点火室,所述的筒体内装有中心焊接均混器,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两端由堵板封闭,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上开小孔,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内装有紊流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脉冲喷嘴包括喷嘴筒体,所述的喷嘴筒体上具有曲型喷嘴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中央控制柜上具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下方装有指示灯和按钮,所述的按钮下方装有上位工控机,所述的上位工控机下方装有键盘鼠标抽屉,所述的键盘鼠标抽屉下方为控制盘,所述的控制盘包括PLC可编程控制器、开关、模拟量输入/输出模块、数字量输出模块、继电器、直流电源、接线端子和行线槽。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中继电气柜上具有接线端子、空气断路器、继电器和行线槽。”
针对本专利,嘉德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附件Ⅱ-1—Ⅱ-17,其中:
附件Ⅱ-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7页,其中(参见其权利要求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3、4)公开了一种用于锅炉吹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包括可燃气主气源装置1和空气主气源装置2,由这两个装置对整个装置进行供气,将上述可燃气(乙炔)主气源装置1和空气主气源装置2共同连接到流量控制装置即流量控制柜(装置)3,用于控制脉动流量环境下保持上述两路主气源的气体的流量,主要目的是使这两路气体达到合适的混合比,是本装置中的控制设备之一,可以在市场中购买成品;在流量控制柜(装置)3后和乙炔路主阀11串接乙炔分配器即乙炔分配柜41,在流量控制柜3后和空气路主阀21空气分配器串联空气分配柜42,将上述两个分路的气体均通入混合室5,该混合室5为储存该可燃气乙炔和空气的容器,位于乙炔分路X路混合点,用于充分混合各路气体;与混合室5串在一起的点火罐由金属钢制成,组成包括点火头61及点火电路模块62,点火电路模块62设于点火罐6外,点火头61设置在该点火罐6中,用于点燃混合气体,抗点火时的高温及冲击,同时与混合室5二者共同组成的通路;发生器8具有喷口,用于混合室5点火后产生爆燃,产生气体气流和冲击波;中央控制柜9由PLC执行装置、工控机、显示器、电源、电路安防部件及继电装置、端子、操作面板组成,中央控制柜控制该吹灰装置的各组成装置;流量控制柜3中包括乙炔管路X路,乙炔管路X路上分别装有乙炔主气源控制阀11和空气主气源控制阀21,两者均为电磁阀;另外,还含有乙炔和空气的流量控制装置、乙炔和空气控制开关电磁阀、压力检测装置、可燃气外漏检测器等。
附件Ⅱ-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其中公开了一种锅炉燃气脉冲吹灰控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该装置的控制部分由主控制柜和现场分控柜两部分构成,主控制柜的输出端与现场分控柜连接,现场分控柜与管路中的流量传感器、电动阀、电磁阀和调节阀连接,两部分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现场控制部分采用单片机进行控制,主要用于设备调试和现场维护,它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便于发现现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大大节省现场调试和维护时间。
附件Ⅱ-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其中(参见实施例1、2和图1)公开了竖置一体化高效冲击波吹灰器,其组成包括:装有导管11的贮能罐9,所述的导管11上装有喷嘴12,所述的贮能罐9通过联接管8与混配激发罐13相通,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带孔隔板5、所述的隔板5将混配激发罐分隔成燃气室4和激发室6,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上带有点火器7,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与进气管1相通的穿越所述隔板5的带孔的混配管3。
附件Ⅱ-6:姜湘山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燃油燃气锅炉及锅炉房设计》,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150-165页,复印件共19页,其中版权信息页上中记载了“本书内容比较全面、详尽。适合锅炉设计、管理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师生使用和参考。”第163页公开了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滤器和带有电磁阀的保护支路。
附件Ⅱ-7:黄某新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工业专用阀门精品手册》,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主编页、第575、636、764、776、778、779、782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2页,其中第764页公开了针形截止阀。
附件Ⅱ-8:朱梅、朱光力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动技术》,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1-4页、第60-63、65、147、149、152、15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7页,其中第153页公开了气源调节装置可以用两联体,连接方式为过滤→减压。
附件Ⅱ-9:李某姿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9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住宅电气系统设计教程》,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27、16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其中第166页公开了电气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
附件Ⅱ-10: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其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燃气喷嘴,其包括喷嘴管体和瓦斯喷嘴。
附件Ⅱ-11:孟庆龙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器制造技术手册》,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866、868、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其中公开了行线槽的作用。
于2009年9月1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嘉德公司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及附件Ⅱ-18—Ⅱ-26,其中:
附件Ⅱ-18:丁向荣、林知秋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X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的《电器控制与PLC应用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1-3页、第7、8、25-38、118、119、123—128、267—270页,复印件共33页,其中公开了断路器的作用,同时公开了继电器。
嘉德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附件Ⅱ-4用于解释附件Ⅱ-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或附件Ⅱ-3或附件Ⅱ-1和Ⅱ-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6—Ⅱ-9、Ⅱ-19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6、Ⅱ-9、Ⅱ-19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6、Ⅱ-7、Ⅱ-9、Ⅱ-19、Ⅱ-20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5、Ⅱ-21—Ⅱ-2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0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11、Ⅱ-18或Ⅱ-3、Ⅱ-11、Ⅱ-18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3或Ⅱ-4和附件Ⅱ-11、Ⅱ-14、Ⅱ-18公开。
口头审理中,世纪热能公司认为:附件Ⅱ-2的中央控制柜、流量柜、中继电气柜是串联的,而本专利是并联的,附件Ⅱ-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备调试,不包括就地起停,它不能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4-8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电磁阀虽然是公知常识,但是这些元件的组合会有新的功能,具有有益的效果。
口头审理中,世纪热能公司声称曾于2009年9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和证据并当庭提交邮局的快递单,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收到该文件,无法质证并针对该证据进行调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5日再次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面取走。同时,世纪热能公司当庭提交声称为2009年9月7日寄出的意见陈某书及证据的复印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其转交嘉德公司。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意见陈某书和证据各自发表意见。另外,针对嘉德公司当庭提交的意见陈某书和附件Ⅱ-18—Ⅱ-26,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世纪热能公司可以在口头审理后两周内提交意见陈某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世纪热能公司口头审理中声称的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以及证据4份。世纪热能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Ⅱ-1存在显著差别,附件Ⅱ-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分别连接流量控制柜和中继电器柜”、“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空气管路X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混合点火机柜”和“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通过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而且本专利与附件Ⅱ-2的目的截然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Ⅱ-1和附件Ⅱ-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口头审理当庭专利复审委员会转交的嘉德公司提交的意见陈某书及附件Ⅱ-18—Ⅱ-26,世纪热能公司于2009年10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某书,认为嘉德公司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嘉德公司提交的附件不能证明所述的问题,附件Ⅱ-18、Ⅱ-19、Ⅱ-22、Ⅱ-2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附件Ⅱ-20、Ⅱ-21、Ⅱ-24、Ⅱ-25、Ⅱ-26不是工具书和教材,不属于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嘉德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提交了4份内容相同的意见陈某书,再次陈某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其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的世纪热能公司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和证据以及于2009年10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转给了嘉德公司,嘉德公司当庭签收。
嘉德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某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被诉决定。
在庭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世纪热能公司在庭前提交的证据7不是当事人在无效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对于证据7不予质证。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中的附件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有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进行的规定。
二、关于附件Ⅱ-6—Ⅱ-9、Ⅱ-11和Ⅱ-18。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附件Ⅱ-6适合锅炉设计、管理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师生使用和参考,即附件Ⅱ-6可以作为工具书或教科书使用。附件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为教科书或工具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这些附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因此本院对于原告关于附件Ⅱ-6不是教科书,附件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有创造性。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原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Ⅱ-1相比,其区别特征除了被告所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器柜连接”之外,还存在其它区别特征:“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分别连接流量控制机柜和中继电器柜”、“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空气管路X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混合点火机柜”和“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通过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
对此本院认为,附件Ⅱ-1中的中央控制柜9控制包括流量控制柜3在内吹灰装置的各组成装置,中央控制柜9与各装置之间必然存在传递控制信号的控制电缆;流量控制柜3通过空气管路与混合室5连接,其中混合室5用于混合乙炔和空气,与混合室串在一起的点火罐6用于点燃混合室内的混合气体,显然混合室5与点火罐6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点火机柜”,流量控制柜3通过空气管路与混合室5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流量控制机柜通过空气管路X组混合点火机柜连接”;鉴于附件Ⅱ-1公开的吹灰装置是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发生器8必然为脉冲发生器,发生器8的喷口必然为脉冲喷口,混合室5与发生器8之间连接的管路也必然为爆燃管路,即混合室5与具有喷口的发生器8通过管路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混合点火机柜通过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由此,除“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分别连接流量控制机柜和中继电器柜”没有被附件Ⅱ-1公开外,附件Ⅱ-1公开了原告所主张的大部分区别特征。虽然被告没有在被诉决定中直接写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Ⅱ-1相比,其区别包括中央控制柜与流量控制柜和中继电器柜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是该连接关系是依附于吹灰装置具有流量控制柜和中继电器柜这一先决条件而存在的,当吹灰装置不具有中继电器柜时,意味着吹灰装置也不具有上述连接关系,因此被告所认定的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器柜连接”暗示了附件Ⅱ-1中没有公开上述连接关系,即原告所主张的区别特征“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分别连接流量控制机柜和中继电器柜”与被告所认定的区别特征实质上相同,故被告对上述区别特征的认定正确,对于原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Ⅱ-1之间,除被告所认定的区别特征外还存在其它区别特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附件Ⅱ-2中的现场分控柜与本专利中的中继电器柜结构不同、对外连接关系不同、解决问题不同、取得效果不同。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中继电器柜的具体结构,故原告关于现场分控柜与中继电器柜的结构不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现场分控柜与中继电器柜的对外连接关系是否相同不是判断两者是否相同的依据;附件Ⅱ-2中的现场分控柜功能、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继电器柜相同,故被告关于附件Ⅱ-2中的现场分控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继电器柜的认定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附件Ⅱ-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控制电缆与中继电器柜连接。其技术效果为通过中继电器柜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附件Ⅱ-2公开了一种锅炉燃气脉冲吹灰控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该装置的控制部分由主控制柜和现场分控柜两部分构成。附件Ⅱ-2与附件Ⅱ-1均是锅炉燃气脉冲吹灰设备,在附件Ⅱ-1的基础上,为了同时实现集中控制和现场控制两种功能,采用附件Ⅱ-2的主控制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央控制柜)和与其功能基本相同的分控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继电器柜)同时进行控制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采用了分控柜在现场就地进行控制,其自然可以实现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的功能。现场控制部分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但是只有现场控制装置又会给设备的正常使用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设备存在的问题也不易被及时发现。为了发挥上述主控柜和分控柜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流量柜之间如何连接,附件Ⅱ-2附图分控柜与流量柜的连接并不是实现其功能的唯一方式,而且无论并联还是串联,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综上所述,将附件Ⅱ-1和附件Ⅱ-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被告据此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流量控制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参见说明书第17、18页和附图4)的流量控制柜3中包括乙炔管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气管路)和空气管路,乙炔管路X路上分别装有乙炔主气源控制阀11和空气主气源控制阀21,两者均为电磁阀。另外,还含有乙炔和空气的流量控制装置、乙炔和空气控制开关电磁阀、压力检测装置、可燃气外漏检测器等。而在空气管路上装过滤减压二联体和保护支路以及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滤器和电气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滤器和带有电磁阀的保护支路,附件Ⅱ-8第153页则公开了气源调节装置可以用两联体,连接方式为过滤→减压,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气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被告据此认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燃气分配柜的结构,附件Ⅱ-1(附图4和说明书第18-20页)的装置也包含分配柜(也叫分配集箱),其上端有压力表,下端与燃气管路连接,并与燃气分管路连接、燃气分管路上装有电磁阀,分配柜内还装有燃气泄漏检测器。而在分配柜内装电气分线箱和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滤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滤器,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气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被告据此认定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火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附图4和说明书第18-20页)的混合和点火装置包括过滤器、阻火阀、逆止阀、点火器、泄漏检测器、超温检测器、混合点火容器、测爆仪、双脉冲阀。而不锈钢针型调节阀和电气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常用部件,在具体情形下它们的选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7第764页公开了针形截止阀,而将截止阀选择用不锈钢来做是常规选择,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气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被告据此认定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火罐的结构,附件Ⅱ-5(参见实施例1、2和图1)公开了竖置一体化高效冲击波吹灰器,其组成包括:装有导管11的贮能罐9,所述的导管11上装有喷嘴12,所述的贮能罐9通过联接管8与混配激发罐13相通,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带孔隔板5、所述的隔板5将混配激发罐分隔成燃气室4和激发室6,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上带有点火器7,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与进气管1相通的穿越所述隔板5的带孔的混配管3。而为了使可燃气体和和空气充分混合而将腔室封闭和设置紊流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被告据此认定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脉冲喷嘴的结构,附件Ⅱ-10(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燃气喷嘴,其包括喷嘴管体和瓦斯喷嘴,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喷嘴筒体和曲型喷嘴头。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0公开,被告据此认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7、8分别限定了中央控制柜和中继电气柜,附件Ⅱ-1(参见其说明书第20、28页)公开了中央控制柜由PLC执行装置、工控机、显示器、电源、电路安防部件及继电装置、端子、操作面板等组成,而指示灯、按钮、键盘鼠标抽屉、控制盘、行线槽等元件则是控制装置通常具有的元件,而中继电器柜要实现的功能与中央控制柜类似,它的元件是中央控制柜的简化,而且附件Ⅱ-11公开了行线槽的作用,附件Ⅱ-18公开了断路器的作用,同时公开了继电器。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被告据此认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闫立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捷
书记员瞿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