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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向他人购买了毒品后,在本市X村X号X室家中,容留顾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向他人购买了毒品后,在本市X村X号X室家中,容留顾某、任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2010年9月16日晚,在本市X村X号X室被告人黄某家中,由吸毒人员徐某向他人购买了毒品后,被告人黄某与徐某、陈某、顾某、任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201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等人在本市X村X号X室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被告人黄某主动交代了其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陈某、顾某、任某某证言,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尿检报告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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