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XX诉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1974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

被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被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种为刨工,但实际原告还从事打磨工作。2008年12月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但被告在原告离岗前没有为原告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仲裁裁决有误,现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于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被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是经协商而终止,在协商终止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为原告行相关职业病检查。但在原告提出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后,被告积极予以配合,现经两次专业机构检查均未显示原告患有职业病。故现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11月29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种为刨工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从事刨工工作外还被安排从事打磨等工作。2008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原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签,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等钱款。上述约定的补偿金等原告已经收妥。2009年12月31日,原告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另查明,2009年1月7日,原告行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目前正常。2010年3月10日,原告再行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无尘肺,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ST段改变等。

审理中,原告表示若检查后构成职业病,相关部门会出具职业病证明,目前原告为此正和医院交涉中。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裁决书、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史证明,被告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合意不再续签,且被告已经支付相关补偿金。虽被告在原告离岗前未组织其行职业健康检查,确有不妥,但之后两次检查均未显示原告患有职业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唐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