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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世纪热能开发有限公司诉复审委、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无效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第三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热能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董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徐某某,第三人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嘉德公司针对原告世纪热能公司拥有的第x.X号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1、关于附件

嘉德公司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Ⅱ-1、Ⅱ-2、Ⅱ-5-Ⅱ-11、Ⅱ-18,世纪热能公司对附件Ⅱ-1、Ⅱ-2、Ⅱ-5-Ⅱ-11、Ⅱ-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附件Ⅱ-1、Ⅱ-2、Ⅱ-5、Ⅱ-10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Ⅱ-6、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为审查指南规定的“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它们可以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为该领域的公知常识。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将附件Ⅱ-1和附件Ⅱ-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世纪热能公司的证据

世纪热能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先后提交了证据Ⅰ-1-Ⅰ-3和证据Ⅱ-1-Ⅱ-4,其中证据Ⅰ-1-I-3用来证明本专利相对于第一次无效请求提交的附件具备创造性,但是由于本案对于权利要求1-8创造性的评述是依据第二次无效请求的附件作出的,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世纪热能公司采用证据Ⅱ-1-Ⅱ-4来证明附件Ⅱ-3和附件Ⅱ-4有些内容不真实,且相关设备没有被公开,不是任何人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由于本案在评述创造性时并未使用附件Ⅱ-3和附件Ⅱ-4,因此证据Ⅱ-1-Ⅱ-4也不影响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结论的作出。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世纪热能公司诉称:被诉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嘉德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的另外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中所提交的证据,不是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证据,且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对这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因此,被诉决定的作出违法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x和x属于同一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提出的无效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依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两个案子合并撰写成一份审查决定,决定中并未将不同无效案件的对比文件相互组合,符合合并审理的规定,且合并作出决定与合并口头审查只是处理方式上不同,程序上并不违法。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第三人嘉德公司述称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2005年11月16日,专利号为x.7,世纪热能公司为世纪热能公司。

针对本专利,嘉德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简称第一次无效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德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Ⅰ-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7页;

附件Ⅰ-2:公开日为2005年8月24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

附件Ⅰ-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Ⅰ-4: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嘉德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某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Ⅰ-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Ⅰ-6:公开日为1992年12月16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Ⅰ-7:公开日为1988年11月16日,公开号为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嘉德公司于2009年3月2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某书和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Ⅰ-8:蔡武昌、孙淮清、纪纲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2001年4月第1版,2006年5月北京第4次印刷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20-34、67-87、89-103、105-122、124-141、封底页,复印件共91页;

附件Ⅰ-9:王某生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6月第1版,2005年2月第5次印刷的《热工检测仪表》,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7-12、30-35、103-115、125-156、封底页,复印件共61页;

附件Ⅰ-10:张惠荣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次印刷的《热工仪表及其维护》,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10-12、27-34、44-46、51-54、63-74、87、88、108-116、封底页,复印件共45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4日、2009年3月3日和2009年3月5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转送文件通知书,世纪热能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某书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Ⅰ-1: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8页;

证据Ⅰ-2: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避免重复授权检索报告及所列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Ⅰ-3: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2009年4月22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嘉德公司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嘉德公司当庭提交了无效宣告口头审理意见陈某书1和2以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Ⅰ-11:丁向荣、林知秋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气控制与PLC应用技术》,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编审委员会页、第8、25、119页、封底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Ⅰ-12:王某雄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2006年7月第4次印刷的《测试技术基础》,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407-410、412-415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2页;

附件Ⅰ-13:李某姿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住宅电气系统设计教程》,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27、16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Ⅰ-14:刘爱忠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005年6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燃煤锅炉机组》,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68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Ⅰ-15:孟庆龙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器制造技术手册》,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866、868页、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Ⅰ-16:黄某新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电站、冶金、石化、轻纺工业专用阀门精品手册》,封面页、扉页、主编页、前言页、第575、636、764、778、779、782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Ⅰ-17:范玉久主编、朱麟章主审、化学工业出版社教材出版中心出版,2002年2月第2版,2006年1月北京第14次印刷的《化工测量及仪表》第二版,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96、200、203、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Ⅰ-18:朱梅、朱光力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动技术》,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65、147、149、152、15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Ⅰ-19:王某生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6月第1版,2005年2月第5次印刷的《热工检测仪表》,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144页、封底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Ⅰ-20:张惠荣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次印刷的《热工仪表及其维护》,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第10-12、27-29、31-35、44、45、51-54、63-69、108-11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34页。

针对本专利,嘉德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简称第二次无效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德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Ⅱ-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7页;

附件Ⅱ-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Ⅱ-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09)厦鹭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19页;

附件Ⅱ-4: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银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共8页;

附件Ⅱ-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Ⅱ-6:姜湘山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燃油燃气锅炉及锅炉房设计》,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150-165页,复印件共19页;

附件Ⅱ-7:黄某新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工业专用阀门精品手册》,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主编页、第575、636、764、776、778、779、782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2页;

附件Ⅱ-8:朱梅、朱光力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动技术》,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1-4页、第60-63、65、147、149、152、15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7页;

附件Ⅱ-9:李某姿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9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住宅电气系统设计教程》,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27、16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Ⅱ-10: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Ⅱ-11:孟庆龙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器制造技术手册》,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866、868、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Ⅱ-12: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7页;

附件Ⅱ-13:《黑龙江电力技术》,第20卷第1期(总第107期)1998年2月,封面页、目次页、第59-61页、封底页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7页;

附件Ⅱ-14: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Ⅱ-1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Ⅱ-16: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Ⅱ-17: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于2009年9月1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嘉德公司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Ⅱ-18:丁向荣、林知秋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X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的《电器控制与PLC应用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1-3页、第7、8、25-38、118、119、123—128、267—270页,复印件共33页;

附件Ⅱ-19:张惠荣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X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热工仪表及其维护》,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1、VI-VIII页、第31、32、44、45、51-54、63、64、109-114页,复印件22页;

附件Ⅱ-20: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编,中国石化出版社X年5月第2版第4次印刷的《石油化工安全技术》中级本(第二版),文献复制证明页、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65-70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3页;

附件Ⅱ-21:窦国仁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X年11月第1版1985年2月第3次印刷的《紊流力学》(上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72—75、第78、79、106—109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Ⅱ-22:周亨达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X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工程流体力学》,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07、108、112、113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Ⅱ-23:J.O.欣茨著,科学出版社X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湍流》(上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3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Ⅱ-24:A.H.夏皮罗著,科学出版社X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可压缩流的动力学与热力学》(下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452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Ⅱ-25:秦叔经、叶文邦等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2003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换热器》,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6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Ⅱ-26:钱颂文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管式换热器强化传热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页,复印件共3页。

口头审理中,世纪热能公司声称曾于2009年9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和证据并当庭提交邮局的快递单,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收到该文件,无法质证并针对该证据进行调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5日再次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面取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世纪热能公司口头审理中声称的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以及以下证据4份:

证据Ⅱ-1:声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文档,复印件共8页;

证据Ⅱ-2: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厦湖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内附光盘一张),原件共7页;

证据Ⅱ-3:声称世纪热能公司到瑞新电厂相关部门取证材料(内附光盘一张)和熊东龙名片,复印件共5页;

证据Ⅱ-4:声称“关于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X号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复印件共2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的世纪热能公司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和证据以及于2009年10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转给了嘉德公司,嘉德公司当庭签收。世纪热能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明证据Ⅱ-4真实性的公证书原件。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被诉决定。

在庭审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表示没有告知过当事人就第一次无效请求和第二次无效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中的附件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决定的作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审查范围”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3)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案件的合并审理”规定: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1)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一般仅针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合并审理指的是合并口头审理,仅将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合并撰写不是合并审理,即使将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合并审理,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也不得相互组合使用,更不得直接将一个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证据在另一个无效宣告案件中使用。在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嘉德公司提出的第一次无效请求和第二次无效请求分别举行了口头审理,并没有就第一次无效请求和第二次无效请求进行合并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嘉德公司先后提出的两次专利无效请求的审查分别为两个独立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件,故被告在前一专利无效请求审查案件中,不能依据嘉德公司在后一专利无效请求审查案件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是嘉德公司第一次提出的无效请求,但被诉决定中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创造性的评述是依据第二次无效请求的附件作出的,且其中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附件Ⅱ-1和附件Ⅱ-2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嘉德公司在提出第二次无效请求时提交的附件作出本案被诉决定不符合《审查指南》的前述规定。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程序违法,原告世纪热能公司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申请号为x.X号、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闫立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捷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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