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X路X路段时,与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相撞,致乘车人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郑某某于2010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及收到条,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能够当庭认罪,且已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