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孙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在2010年3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12间,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孙某违约金20万元,并清偿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市分行贷款30万元,双方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案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贤良
执行员杨绍纯
执行员马国庆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