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汉族,益阳市湘中锅厂下岗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申请再审人杜某甲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杜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杜某乙、叶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益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杜某甲因与杜某乙、叶某自行和解,并已由叶某补偿杜某甲涉案房屋办理房产证、国土证等相关费用人民币2000元,杜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杜某甲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杜某甲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益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新献
审判员马学文
审判员田园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