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新区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华源灯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溆浦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两申请执行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承诺同意由被执行人支付给两申请执行人40万元人民币了结本案,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12日已将40万元人民币通过本院支付给肖某某。据此,该案双方当事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6)湘高法民再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彭琳
执行员陈实
二0一0年四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