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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景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诉请被告马某某偿还欠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某某承担。经查,被告马某某自2009年10月起长期包房住于金凯悦酒店,后因无法按期给付原告房屋租金于2010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某于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景相国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锏喎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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