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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陕西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云某某诉请被告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支付从2010年2月14日至执行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某某承担。经查,2010年初,被告苏某某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云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苏某某给付原告云某某借款x元(2010年11月30日前自动履行x元,下余部分于2011年3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苏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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