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期间,由于工厂运行资金困难而将原告信用卡借去使用,最后双方协定于2009年11月30日由被告将信用卡全部结清,但是被告未按约履行,故原告只得诉至法院。
被告单某辩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经济困难于借用原告信用卡使用。因被告未及时还清信用卡欠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在2009年11月底之前将信用卡欠款全部还清。之后,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欠款,原告遂于2010年1月27日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重新对帐,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单某应归还原告李某欠款人民币x元。
具体的付款方式:
1、被告单某应于2010年3月1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4万元,如果被告逾期支付则应从逾期之日起以14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2、被告单某应于2010年6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1万元,于同年7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1万元,于同年8月底之前支付2万元,于同年9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于同年10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于同年11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
3、上述第1款、第2款,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上海银行信用卡(卡号×××××)由原告李某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87.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93.53元,由被告单某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2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纪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