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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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飞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路某某与其妻子狄宇宁(2010年7月3日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用两张没中奖的中国体育彩票“碰碰和”彩票,将其中一张彩票上的“三条”图案用小刀裁下来粘贴在另一张已有两个“三条”图案的彩票上,伪造成三个“三条”图案中奖x元的彩票。当日下午夫妻二人来到府谷县国贸商场彩票销售点买了两张彩票,其中的一张中了3元,两人便将没中奖的彩票扔掉,把事先伪造好的假彩票拿了出来,谎称中奖。两人以不方便去榆林兑奖为借口,将伪造的假彩票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鲁玉明和王磊,后被害人经过府谷县体育彩票销售总负责人验证,发现彩票是伪造的,随即报警。2010年7月3日,被告人路某某、狄宇宁被府谷县公安人员抓获,追回的赃款x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其余200元被两人挥霍。并提交了被害人报案材料、物证及被告人路某某本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佐证,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路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路某某与其妻子狄宇宁(2010年7月3日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将两张没中奖的中国体育彩票“碰碰和”彩票中的一张彩票上的“三条”图案用小刀裁下来,粘贴在另一张已有两个“三条”图案的彩票上,伪造成三个“三条”图案中奖x元的彩票。当日下午夫妻二人来到府谷县国贸商场彩票销售点买了两张彩票,其中的一张中了3元,另一张没有中奖,两人便将没中奖的彩票扔掉,把事先伪造好的假彩票拿了出来,谎称中奖,并以不方便去榆林兑奖为借口,将伪造的假彩票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鲁玉明和王磊,后被害人经过府谷县体育彩票销售总负责人验证,发现彩票是伪造的,随即报警。2010年7月3日,被告人路某某和其妻子狄宇宁被府谷县公安人员抓获,在被告人路某某身上查获赃款x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其余200元被两人挥霍。

另查明,保德县X路X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联合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路某某犯罪动机是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作案工具及赃款照片、扣押物清单、领条、常住人口信息、府谷县人民医院B型超声切面显像检查报告单、保德县人民医院论断证明书、保德县X路X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证明及被告人路某某本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路某某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大部分也已返还,且系初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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