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小学文化,住(略),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上网追逃,后于2010年7月2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张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携带砍刀、匕首、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府谷县X镇X村(房塔路政至丈八崖路段)公路上,乘堵车之机,采用将过往长途车辆玻璃砸烂后用凶器将司机及司乘人员砍、扎伤,随后劫取财物的方法,抢劫长途车四辆,抢劫总价值x元。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在案佐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晚11时,在高二琪(另案起诉)的提议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韩建明、沈利林、张宏伟(已判刑)、岳小波(在逃)、高志忠(在逃)、李某(在逃)八人窜至府谷县X镇X村(房塔路政至丈八崖路段)公路上,乘堵车之机,手持砍刀、钢管、匕首等工具采用先砸车玻璃后用凶器砍、捅、扎司乘人员的方法对堵车排队的外地拉煤车实施抢劫。抢走冀x解放奥威牌半挂车司乘人员刘某某现金7000元、诺基亚直板12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40元,);抢走蒙x斯太尔王某挂车的司乘人员张某某现金800元及长虹牌S818型黑色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592元、三星牌x型黑色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182元)各一部;抢走冀x欧曼半挂车的司乘人员任某某现金2000元、诺基亚2600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16元);抢走晋x带挂车司乘人员乔某某现金2000元以及银白色直板待机王某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80元)。八人本次抢劫现金共计x元以及手机5部(合计价值161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现金500元及抢劫乔某某所得的银白色直板待机王某机一部。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府谷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出生日期,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09年8月30日晚11时30分,自己和李某乙驾驶的车号为冀x的银灰色解放奥威带挂车行至府谷县X镇X路段时,因堵车将车停在此处,过来几个手持砍刀的人,其中一人用手中的砍刀将车玻璃砸碎,将自己拽下车来,又有两个人也过来,其中一个人拿着匕首,一个拿着砍刀,过来后什么话也没说,在自己的脸部踏了几脚并问钱在哪里放着,自己因害怕就说钱在车上放着了,那两个人又在自己脸上踏了几脚,重复问了一遍,自己非常害怕,又重复了一遍说钱在车上放着,其中一人拿着砍刀就从车上上去了,过一会下来后和控制自己的那两人跑了,自己上车后看到李某乙也不见了,放在主驾驶座位旁边的装钱的包不见了,车上放的一部诺基亚1200型手机也不见了,包里共装了7000余元现金和一些票据。过一会李某乙也回来了,说他被拿砍刀的人拽下车后,趁人不注意跑了。自己听说当天还有几辆车也被抢劫。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刘某某证明内容一致。
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陈述,2009年8月30日晚11时30分,张某某驾驶着车号为蒙x红色斯太尔半挂车与王某驾驶的蓝色奥龙半挂车(车号为陕x)结伴行至府谷县X镇X路段时,因堵车将车停在此处,忽然出来七、八个20多岁年轻人,手持砍刀、匕首等凶器,将张、王某人驾驶的汽车玻璃砸碎,其中二人用砍刀在张某某的腿部砍了两刀、后背砍了一刀,又过来一人用匕首在其臀部捅了一刀,抢走张某某身上的800余元现金及车内长虹S818手机、三星x手机各一部,王某在被几人追逐中,臀部被砍伤。听说当天还有几辆车遭到抢劫。
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09年8月30日晚11时30分,王某忠驾驶的冀x带挂车行至府谷县X镇X路段时,因堵车将车停在此处,当时自己正在车上睡觉,听到有砸玻璃的声音,起来看到七、八个年轻人,有的拿着砍刀、有的拿着匕首及钢管,将王某忠所驾驶的带挂车挡风玻璃砸碎,其中两个人用匕首在王某忠的左小腿和右臂处捅了两刀,向他们要钱,自己连忙将车上放的2000余元现金及一部诺基亚2600手机递给他们,后他们离开。
6、受害人乔某某、郝某陈述,2009年8月30日晚11时许,郝某和乔某某驾驶的晋x带挂车因堵车将车停在府谷县X镇X村时,过了一会儿,来了七、八个年轻人,有的手持砍刀、有的手持匕首,来到车前将车左右玻璃砸碎从车内上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手持匕首将乔某某的肩膀捅了一刀,然后说:“给点钱。”郝某递给了2000余元,那些人还要钱,他们说没有了,手持匕首的年轻人又在乔某某左肩膀处捅了两刀,说“没钱,把手机拿出来”,另一个手持砍刀的人在郝某的右侧大腿处捅了两刀,将车内放着的一部银白色联想牌A350型待机王某机抢走。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当日实施抢劫外地拉煤大车司机的现场情况,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8、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劫的手机价值。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9、府谷县公安局所作的在逃证明证实同案犯罪嫌疑人高志忠、李某在逃的事实。
10、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对同案犯的定罪量刑,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11、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并供述抢劫后自己分得500元及一部直板手机,手机已经变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在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积极实施,与他人所起的作用相同,地位相等,属一般共同犯罪。其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及银白色直板待机王某机一部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乔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