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付亚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驾驶临时牌照为鄂x的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安阳市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某庄村口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某发生相撞,王某某被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驾驶临时牌照为鄂x的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安阳市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某庄村口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某发生相撞,王某某被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打110报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吕某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供述证实,2010年7月16日2时40分,其驾驶牌照为鄂x的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安阳市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某庄村口时,由于对面行驶过来一辆半挂车,因车灯晃眼看不清路况,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撞人后其停车抢救伤者并拨打了110、120。河南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驾驶的鄂x的轻型普通货车制动性不合格,前照灯发光强度不合格。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付款手续、谅解书等证据相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自首,被告人吕某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