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运输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胡某某,女,30岁,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牛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诉二被告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0日下午15时30分许,原告在郑喜功的陪同下去原告所在公司财务办公室取物品时,被告牛某某挡住不让原告开门,因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告胡某某、牛某某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致使原告头部多处受伤。原告在靖边县中医某院住院,后转银川市医某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医某某、交某某、误某某等5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赔偿,同意调解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原告叶某在去公司财务办公室取物品时,与被告胡某某、牛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致使原告叶某头部受伤。原告叶某在靖边县中医某院住院,后转银川市医某住院治疗,花费医某某、交某某等共计5500元,原告叶某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二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医某某、误某某、交某某等一切经济损失5000元。
二、原、被告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