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蔡xx要求宣告冯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冯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系申请人蔡xx的女儿。申请人蔡xx诉称,被申请人小时候摔跤致脑部受伤,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蔡xx系被申请人冯xx的监护人,申请要求认定冯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经鉴定:冯xx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冯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蔡xx为冯xx的监护人。
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申请人蔡xx已预付),由申请人蔡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