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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214号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君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冯美春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女孩尹××,因性格不合,婚后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孩尹××由原告方抚养。

被告尹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女孩尹××同意由原告方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2005年12月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女孩尹××(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与尹某某离婚;

二、女孩尹××由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艳君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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