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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上海某网络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许某诉被告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大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万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系某传奇某0区某服务器玩家,账号为x,角色名为“特洛伊木马”。2009年12月9日,原告在游戏中通过正常交易以700元宝购得装备“幸运+7黄某裁决”。2010年1月14日,原告发现上述装备被被告冻结,且被告声称冻结上述装备系根据相关公安机关的协查函所进行的操作。此后,原告与被告及相关公安机关多次联系,但两单位互相推诿,致原告反复交涉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归还冻结装备(即幸运+7黄某裁决)并赔偿装备贬值费人民币(下同)300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在游戏中的投入费用5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要求被告以书面的形式赔礼道歉。

被告某公司辩称,对原告在被告处注册游戏账号及使用的服务器和角色名无异议,对冻结原告账号中的游戏装备“幸运+7黄某裁决”亦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玩家应当公平地进行游戏,现被告冻结系争装备是按照公安机关协查函的要求所进行的操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系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玩家,在120区某服务器上注册了游戏账号x,其在游戏中的角色名为“特洛伊木马”。2009年12月7日,一角色名为“无间道ぁ狂战”的玩家通过在线交易的方式以1元宝的价格从另一角色名为“海盗¥小蛇”的玩家处购得游戏装备“黄某裁决”(物品编码为x)。2009年12月9日,原告又通过在线交易的方式以700元宝的价格从“无间道ぁ狂战”处购得了上述游戏装备。2010年1月4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向被告发出协查函,称接到该区居民胡存报案,2009年12月7日其在运行热血传奇游戏(用户账号:x,区服:某<120区电信>,角色名:海盗¥小蛇)时发现“黄某裁决+7”等装备被盗;并称“经我队初查,认为所述报案情况较可信,请贵公司调查,查清被盗情况,尽量减少网民损失”。嗣后,被告即对原告账号中的上述游戏装备采取了冻结措施。

另查明,《热血传奇》的玩家在注册游戏账户时必须认可同意《<热血传奇>最终用户使用许某协议》、《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行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用户服务条款》、《用户须知》、《玩家守则》等一系列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一份、游戏截图二份,被告提供的关于要求调查网民胡某游戏装备被盗函、公证书、装备流转记录各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热血传奇>最终用户使用许某协议》、《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行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用户服务条款》、《用户须知》、《玩家守则》等条款是原、被告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也是被告与其他玩家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负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护游戏的公平环境、平等保护不同玩家利益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系争游戏装备采取冻结措施系在案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游戏装备被盗、公安机关向被告发出协查函要求查清被盗情况并尽量减少网民损失后所进行的操作。为了避免系争游戏装备再行流转造成玩家不必要的损失,也为了公安机关顺利调查,被告在系争游戏装备权属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对之采取暂时冻结的措施属于合理举措,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不构成违约。原告在目前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解除对系争游戏装备的冻结并赔偿因被告违约所导致的各项损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里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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