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xx,经理。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xx诉被告上海xx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且系自愿,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万xx负担。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