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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诉郑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

法定代表人沈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路。

委托代理人杨x(系被告丈夫),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系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人之一,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从20x年x月至20x年x月,被告共欠付物业管理费7698.60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20x年x月至20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7698.60元并支付滞纳金x.40元。

被告郑x对起诉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因为对原告收费的构成标准不清楚;原告未提供其帐号,被告无法缴费且有部分时间的物业管理费已超时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x应给付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20x年x月至20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7698.60元(该款应于20x年x月x日之前支付至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沪太支行x帐号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90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承担151.90元、被告郑x承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x年x月x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萍

书记员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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