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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公司、袁某甲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合同诈骗、逃避缴纳税款、隐匿会计帐薄、党某某隐匿会计帐薄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寇某某,河南向东(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袁某乙,河南华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单位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单位地址民权县X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某甲,任该公司董事长。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成龙公司、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合同诈骗罪、逃避缴纳税款罪、隐匿会计帐薄罪、原审被告人党某某犯隐匿会计帐薄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成龙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罚金512万元;2、被告人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逃避缴纳税物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2万元;3、被告人党某某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袁某甲、党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博、张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袁某甲、党某某及袁某甲的辩护人寇某某、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没有让成龙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李彦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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