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曾用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杨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10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