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粮油市场后,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吉(特别授权),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张某某的配偶,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米庆松,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未到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吉,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米庆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9日,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怀化湖天大道旁锦绣湘维X栋X号商品房,总价款x元。合同就房款的支付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都做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按约支付购房款,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嗣后,张某某以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向某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张某某违约,要求张某某赔偿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接房屋的违约金,及对合同原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等向某院提起反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以前付给张某某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7900元;
二、由张某某赔偿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00元整;
三、上述一、二项给付金额相抵,由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某某人民币7800元;
四、张某某放弃其他的赔偿请求,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放弃其他的赔偿请求;
五、其他一切互不追究;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反诉费2830元,合计3830元,由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80元,张某某负担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依法减半收取1915元,由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5元,张某某负担150元。
七、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刻生效。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东恒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魏林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