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城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城固县东盛金属结构工程。
代表人张某,业主。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城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x元一案中,申请人以国务院已对塑料和铝合金窗取消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核发)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洪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