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城固县东盛金属结构工程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城固县东盛金属结构工程。

代表人张某,业主。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城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x元一案中,申请人以国务院已对塑料和铝合金窗取消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核发)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洪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