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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24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241号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台湾省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冷俊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某峰、陈庆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7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5日双方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没有夫妻感情,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8月7日回台湾至今,互不来往,没有履行夫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冷俊红

审判员陈庆生

审判员唐某峰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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