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市印刷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曹XX要求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合计1110.5元,由原告曹XX承担。
审判员李江林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