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尚未给被告送达,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