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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尚未给被告送达,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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