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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欣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交往已两年以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在争执过程中还曾遭被告殴打,直至2009年6月被告才与其他异性断绝往来。此外,双方在性格上也存在差异,被告自私狭隘、生性多疑,凡事斤斤计较,双方亦经常为此发生争执。自2010年2月20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所生之子刘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200元,安徽省五河县程某名下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名下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原告名下存款人民币30,000元,均各半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人民币10,000元,由双方各半所有。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很好。被告并无外遇,性格方面亦非自私狭隘、生性多疑。日常生活中,双方只是偶为家庭琐事有意见分歧,争执过程中除对原告有推搡外并无暴力行为。为此,被告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目前的夫妻隔阂是可以弥补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7月起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某,2006年7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期,双方为生活细故发生分歧,并自2010年2月20日起分居至今。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结婚证、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长达近四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因此,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生活毕竟不同于恋爱阶段,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意见上的分歧属正常现象。通常而言,每个家庭均会遇上类似情况,这就要求夫妻双方不断磨合并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本案的被告已经注意到双方矛盾的症结,并提出解决夫妻危机的方案。因此,法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均能以家庭为重,以彼此照顾与抚育子女为己任,增加沟通与交流,做到互相信任与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李某预付),由李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李某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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