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2010)志民初字第x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550元,共计x元。
执行中,我院于201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0年10月27日将案件款全部予以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在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