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驾驶员。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冯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冯某某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20日以前履行案件款x元,交纳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00元,以上共计x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牛怀文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