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73岁,汉族。
被告林某某,女,55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原南区)劳动路X号第X层X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林某某所有,其中朝东边卧室一间的使用权归原告彭某某生前使用,其余公共部分(包括厨房、餐厅、卫生间、客厅、阳台等)及房屋内家具、家电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原、被告双方共同使用;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