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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美玲与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再终字第5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美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曹美玲与被申请人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美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美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美玲及委托代理人朱保民、范现彬,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祥兵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曹美玲与河南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美玲与河南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从2009年9月1日起发放,到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二、2009年9月30日前,河南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曹美玲一次性补缴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曹美玲自行缴纳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河南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恢复曹美玲的医疗保险。

三、曹美玲与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助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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