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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向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龙山县农业局职工,湖南省龙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向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8月23日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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