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显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黄某乙要求与廖某某离婚,被告廖某某同意与黄某乙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某乙提出与廖某某离婚,廖某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显东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芬